保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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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医疗费用:
(1)住院医疗费用
(2)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3)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前30后30天)报销比例100%报销(减去免赔额);以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照60%比例报销(减去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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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医疗费用:
(1)住院医疗费用
(2)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3)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前30后30天)报销比例100%报销(减去免赔额);以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照60%比例报销(减去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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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医疗费用:
(1)住院医疗费用
(2)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3)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前30后30天)
(5)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报销比例100%报销(减去免赔额);以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照60%比例报销(减去免赔额);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100%赔付(减去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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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约定的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无论确诊发生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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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含恶性肿瘤——重度和恶性肿瘤——轻度,下同),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恶性肿瘤所发生的满足特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我们按本保险条款“2.7.7 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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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5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 部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 部住院期间,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其中,床位费限额为 1500 元/日。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 部接受特殊门诊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其中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12、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13
指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 部接受门诊手术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14
指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 部住院治疗前 30 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 30 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 部接受门(急)诊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每一保险期间内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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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且我们不再接受您的重新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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